上诉人(原审原告)靳西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沂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新沂市市府路**。法定代表人王成长,该市市长。
上诉人靳西桥因诉新沂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除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行赔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靳西桥以与被上诉人新沂市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靳西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靳西桥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军代理审判员:张世霞代理审判员:苗青
书记员:崔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