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金正国,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同江市。
赔偿义务机关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住所地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法定代表人王利平,职务院长。赔偿请求人金正国因错误执行赔偿申请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5)土左法赔立字第00001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金正国提出的执行错误的执行案件还在执行中,案件尚未执行终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已依法撤销对妨害诉讼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金正国可在执行案件终结后向相关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经本院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驳回赔偿请求人金正国的赔偿申请。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