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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司法赔偿 · 2015

刘春林诉古塔法院错误执行赔偿决定书

(2015)辽法委赔监字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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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5年文书司法赔偿程序错误执行赔偿文书

申诉人:刘春林,男,汉族,1946年5月1日生,住锦州市太和区,系锦州市宏宇海绵厂投资人。

赔偿义务机关: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延安路二段**。法定代表人:刘庚,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蒋彬,系该院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何彬,系该院工作人员。申诉人刘春林因错误执行申请赔偿义务机关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古塔区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锦州中院)赔偿委员会于作出的(2015)锦法委赔字3号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春林以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诉。

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刘春林撤回申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申诉人刘春林撤回国家赔偿申诉。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