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尤国,绰号“黑仔”、“小黑”,男,汉族,1983年2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揭西县,身份证号码:445222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址:揭西县河婆镇六一村委会黄牛寮**,住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山塘国顺百货商店。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新检诉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尤国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卫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尤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张尤国在其经营的位于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的国顺百货商店内收受郑小槐、杨登奎、杨运辉等多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活动共63期,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下同)50000多元,从中获利约5000元。因群众举报,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张尤国被公安民警在其经营的士多店抓获。现场还抓获涉嫌赌博的违法人员杨登奎、郑小槐,并当场查获投注记录本2本,投注汇总单1张,六合快递1本、神州起码1本。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张尤国的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尤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及投注记录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户户籍证明,人郑小槐、杨登奎、杨运辉的证言,现场勘查检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尤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尤国在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尤国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表示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尤国为牟取非法利益,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赌博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赌博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尤国在归案后能坦白认罪,是初犯,并退出了非法所得,本院酌情给予其从轻处罚并给予其缓刑。被告人张尤国以此理由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悔罪表现,以及其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尤国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其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尤国退出的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吴楚燕审判员:侯召星人民陪审员:钟灵敏
书记员:钱桂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