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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吴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清连法刑初字第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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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连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连州市人,住连州市。因赌博于2015年6月23日被连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于同年7月8日涉嫌赌博被刑事拘留,7月15日被执行逮捕,7月20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连检诉刑诉(2015)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霓裳、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自2013年开始至2015年6月23日,在连州市丰阳镇其经营的小卖部内接受村民梁某、胡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的非法“香港六合彩”赌博投注,从中牟利。经查获的相关书证证实,被告人吴某收受的投注金额为人民币3389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并没有提出异议,且有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人梁某、胡金旺等人的证言及辩认笔录,六合彩投注金额单据,记帐单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吴某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连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陶森

书记员:莫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