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长清,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合群,女,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2011)清民初字第1494号马长清与马合群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长清以其与被执行人马合群已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2011年5月11日作出的(2011)清民初字第149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自2011年5月11日起至2014年12月30日止的抚养费人民币9,847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水根审判员:罗建平审判员:陈晓伟
书记员:叶庆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