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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高某某甲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清民初字第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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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5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高某某,女,生于1971年5月10日,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农民。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72年6月9日,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夏荃

书记员:任耀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