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93年6月8日,回族,甘肃省清水县人,农民。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91年5月27日,回族,甘肃省清水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高峰
书记员:张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