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被告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鲁智荣
书记员:韩萍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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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被告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鲁智荣
书记员:韩萍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