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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张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清民初字第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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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被告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鲁智荣

书记员:韩萍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