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清民初字第106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5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韩某某,男,1983年生,汉族,住清丰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任兆增,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未到庭)。被告:张某某,女,1986年生,汉族,住清丰县。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韩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旭栋

书记员:邵高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