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杨某某,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审理查明河南省清丰县无被告杨某某此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供的被告杨某某住址错误,无明确的被告,原告刘某某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杨杰英
书记员:孔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