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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清民初字第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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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女,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杨某某,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审理查明河南省清丰县无被告杨某某此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供的被告杨某某住址错误,无明确的被告,原告刘某某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杨杰英

书记员:孔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