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委托代理人:李振宽,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建民
书记员:戴晓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