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兆增,清丰县148法律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曹志甫
书记员:裴利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