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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曹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清民初字第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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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某,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兆增,清丰县148法律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曹志甫

书记员:裴利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