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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清民一初字第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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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5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徐某,农民。

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脾气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经常发生争执,夫妻关系日益紧张。被告患有不育症,且久治不愈。被告有家庭暴力倾向,经常故意找茬殴打原告。2014年原告曾起诉被告离婚,未获法院准许。判决后,双方持续分居,无和好迹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再次起诉,请求判决离婚;退还嫁妆物品;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和被告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4年9月10日原告曾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清民一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双方至今未能和好。2015年6月11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民事判决书、询问笔录、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未能正确处理之间存在的问题,致使矛盾升级。原告曾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但未获法院准许。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至今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应视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以支持。原告请求退还嫁妆和分割共同财产,因未提供证据证实,且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查实,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和被告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楚中亮人民陪审员:胡元河人民陪审员:潘立顺

书记员:武月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