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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陈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清民一初字第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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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5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某,农民。被告徐某甲,农民。

原告陈某诉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14年3月16日生一男孩徐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在一起生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退还嫁妆。

被告徐某甲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和被告徐某甲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3月16日生一男孩徐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2015年8月4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生育了子女,应视为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夫妻之间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矛盾,双方应互谅、互让。现双方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尚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已交纳),被告负担1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楚中亮人民陪审员:潘立顺人民陪审员:郁婷婷

书记员:武月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