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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张某与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清民一初字第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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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5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被告苑某甲。

原告张某诉被告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计玉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苑某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三个孩子,大女儿现已结婚成家,双胞胎儿子于××××年××月××日出生,在近4、5年间被告与原告离心离德,多年对原告欺骗,使原告伤心至极,被告对原告多年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原告,原告念其已经有了孩子,只好忍气吞声,被告已经肆无忌惮,不顾廉耻,现原告和被告分居一个月之久,为了结束没有感情的婚姻,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并分割婚后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1988年生育女儿苑某乙,××××年××月××日生育双胞胎儿子苑某丙和苑某丁,因双方在生活中产生矛盾,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结婚多年,且生育了三个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在生活中产生矛盾,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计玉晓

书记员:庄连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