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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史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清民一初字第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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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某。被告吴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个人权利的处分,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史某担负。

审判员:闫滨

书记员:刘晓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