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某。被告吴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个人权利的处分,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史某担负。
审判员:闫滨
书记员:刘晓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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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某。被告吴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个人权利的处分,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史某担负。
审判员:闫滨
书记员:刘晓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