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清涧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申请人惠某某,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白某某,又名白某某,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惠某某与白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诉,执行费838元本院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清刑初字第000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高祖庆审判员:张怀平审判员:刘海方
书记员:郝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