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乌当区。2015年4月3日因涉嫌犯失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3经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孙芳林,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路一村,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以花检公诉刑诉(2015)288号起诉书指控人陈某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光黔独任审理,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翠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孙芳林、路一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日13时30分,被告人陈某某与家人到花溪区麦坪镇大坡村羊耳山集体林地给已故去亲人上坟,在烧香蜡纸烛时,因疏忽大意引发火灾,火势蔓延至观山湖区翁井村集体林区。经鉴定过火面积达5.9664公顷,过火林地为灌木林地。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拨打119电话报警,协助救火,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到来。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陈某某供述,鉴定意见,现场辨认笔录、照片,通话记录清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疏忽大意引发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故向本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失火犯罪的事实予以认可,表示可进行补植,请求从轻处罚。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系自首,认罪态度好;2、被告人尚有两个子女在念高中,需要照顾;3、被告人当庭表示做植被修复,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日中午1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和丈夫胡某某来到傲凡冲杨二山,给陈某某故去的父亲和姐姐上坟。被告人陈某某在烧纸的过程中,大风把点燃的纸钱吹在枯草上引燃,陈某某慌忙打火,但火势越烧越大,其丈夫也过来扑火,但未能扑灭,陈某某遂用手机拨打119电话报警。后被告人陈某某在火灾现场参加救火及等候救援,大火持续约2小时后被扑灭。之后,公安人员在现场将被告人陈某某带回派出所。此次火灾造成花溪区麦坪镇大坡村过火面积94.5亩,其中灌木林地面积为32.8亩;造成观山湖区过火面积82.50亩,其中灌木林地面积56.65亩。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表示愿意作一定补植,并当庭与其丈夫签署了承诺书,承诺出资5000元购买树苗,在案发地或异地进行补植。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⑴2015年4月2日上午8时和丈夫胡某某一道去傲凡冲杨二山坟山给过世的父亲和姐姐上坟,大约13点30分到现场;⑵由于丈夫身体不好,自己一个人摆好香蜡纸烛就点火;⑶大风把纸钱吹到干草上燃起来,马上打火但打不灭,坐在旁边休息的丈夫也过来打火但也打不熄;⑷打119电话,转接后没接通;⑸有一个护林员来现场,请他打森林防火电话找人救火,和他下山打电话但没有打通,就返回现场等待救援,过了20多分钟后陆续有人来救火;⑹下山后有人登记身份证,然后就被带到派出所;2、证人胡某某证词,证实2015年4月2日和妻子在麦坪镇大坡村给过世的老丈人陈甲某和妻姐上坟,后来妻子点燃纸钱引发火灾,火势太大无法控制,就用电话打119报警。政府和派出所的人来后把经过告诉他们,就被带到派出所了;3、证人王某某证词,证实2015年4月2日巡山时发现火灾,听附近的罗甲某和罗乙某说是一男一女上坟引起的火灾,女的叫陈某某,就到失火现场找到这两人登记了身份证;4、证人文某某、杨某某证词,证实观山湖区金华镇发生火灾,是从花溪麦坪镇大坡村烧过来的;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公安人员在花溪麦坪镇大坡村羊耳山失火现场勘查,发现现场电杆旁一座没有墓碑的坟前有烧过的纸钱和燃放鞭炮留下的包装纸,过火面积80亩以上;6、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上坟引发火灾地点;7、《花溪麦坪镇大坡村森林火灾情况鉴定意见》,证实此次火灾过火总面积为94.5亩,其中林地面积32.8亩,为灌木林地;《观山湖区金华镇翁井过火地块涉及林地情况现场调查报告》,证实火灾造成观山湖区翁井村过火范围面积82.5亩,其中灌木林地56.65亩;8、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已告知陈某某;9、户籍底卡,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在犯罪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0、报案材料,证实花溪区大坡村民委员会、观山湖区翁井村民委员会就麦坪镇大坡村羊耳山火灾向公安机关报案;11、中国电信通话清单,证实失火后被告人陈某某打119电话报警;12、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在失火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13、被告人陈某某及其丈夫当庭签署的承诺书,证实被告人出资做补植修复。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森林防火,人人有责。春季天干物燥,极易引发森林火灾。每年春季人民政府都会发布禁火令,严禁上坟时燃烧纸钱、燃放鞭炮。被告人陈某某作为成年人,应知道这些常识。而其违反规定,在上坟时燃烧香蜡纸烛,最后引发火灾,造成灌木林地过火面积89.45亩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当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失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引发火灾后主动报警并参与救火,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并当庭签署承诺书,做适当生态修复,故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罗光黔
书记员:黄雪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