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再审 · 2015

张淑凤与陕西诚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2015)陕赔民申字0007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5年文书再审程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淑凤,女,汉族,1944年11月24日出生,退休教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诚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陕鼓大道**。法定代表人:赵长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乐,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颖,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淑凤因与被申请人陕西诚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淑凤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张淑凤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淑凤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焦玉珍审判员:王选民代理审判员:段秦生

书记员:黄文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