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对原告陈国光诉被告深圳市伟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深圳市伟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连南瑶族自治县凰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南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清南法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在(2015)清南法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九页尾部的署名部分原文为审判长:胡彩萍、审判员:李春娜、审判员:魏露权,现更正为审判员:魏露权。审判员:魏露权
书记员:欧颖
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CONTINUE BROWSING
本院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对原告陈国光诉被告深圳市伟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深圳市伟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连南瑶族自治县凰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南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清南法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在(2015)清南法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九页尾部的署名部分原文为审判长:胡彩萍、审判员:李春娜、审判员:魏露权,现更正为审判员:魏露权。审判员:魏露权
书记员:欧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