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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世荣申请执行赵云峰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鸡冠执字第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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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世荣,男。委托代理人王维全,男。被执行人赵云峰,男。

本院在执行王世荣申请执行赵云峰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赵云峰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调查,被执行人赵云峰所有的房产有抵押,申请执行人同意用被执行人工资(已被我院依法冻结)偿还本案所有欠款,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本金89717元,案件受理费4568元、执行1314元、鉴定费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4)鸡冠执字第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冻结的工资到期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梁大钢执行员秦文胜执行员王军

书记员:李太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