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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鲁福录申请执行鸡西市果品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鸡冠执字第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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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鲁福录,男。被执行人鸡西市果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生,男。

本院在执行鲁福录申请执行鸡西市果品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2月1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先行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剩余85000元在24个月内予以付清,即每个月给付3541.60元;本案执行标的115063.1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执行费1626元;未执行115063.1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以实际标的履行日期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4)鸡冠执字第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梁大钢执行员秦文胜执行员王军

书记员:宋金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