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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雷申请执行鸡西市帅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鸡冠执字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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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雷,男。委托代理人吴国良,男。被执行人鸡西市帅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树林,男。

本院在执行王雷申请执行鸡西市帅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争议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先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余款分期履行。本案执行标的94939.64元,已执行50000元,执行费1324元;未执行44939.64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以实际标的履行日期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4)鸡冠执字第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梁大钢执行员秦文胜执行员王军

书记员:宋金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