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淑年,女。委托代理人霍运柏,男。被执行人泰兴市分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鸡西市工程处。
本院在执行宋淑年申请执行泰兴市分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鸡西市工程处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泰兴市分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鸡西市工程处暂无可供执行能力,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宋淑年执行款3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4)鸡冠执字第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秦文胜执行员梁大钢执行员王军
书记员:邱大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