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范克文,男被执行人董兴江,男
本院在执行范克文与董兴江提供劳务合同受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范克文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范克文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宗秀
书记员:黄国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