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根花,女,1973年1月10日出生,农民。被告三原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杨博,任局长。
原告程根花与三原县国土资源局不服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根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苟选利审判员::田建龙人民陪审员::符同儒
书记员::赵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行政 · 一审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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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根花,女,1973年1月10日出生,农民。被告三原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杨博,任局长。
原告程根花与三原县国土资源局不服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根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苟选利审判员::田建龙人民陪审员::符同儒
书记员::赵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