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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程根花诉三原县国土资源局不服责令限期拆除通知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礼行初字第00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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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程根花,女,1973年1月10日出生,农民。被告三原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杨博,任局长。

原告程根花与三原县国土资源局不服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根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苟选利审判员::田建龙人民陪审员::符同儒

书记员::赵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