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蒋国锋,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孟祥松,柞水县小岭农村信用合作社黄金分社负责人。被执行人徐光芳,女,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光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光芳应清偿申请执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执行费650元。执行中,双方经协商,达成由被执行人徐光芳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190元,并负担执行费650元的执行和解协议。现双方当事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柞民二初字第0010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赵恢林审判员金小清审判员兰国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霍国波执行和解协议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光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执行人徐光芳于2014年1月17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190元,共计52190元。二、申请执行人对剩余利息予以放弃。三、本案执行费650元由徐光芳负担。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法院存档一份。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