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党万兰,女,生于1959年12月11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被执行人党万荣,男,生于1957年10月4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本院在执行党万兰与党万荣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党万荣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党万兰医疗、误工等损失1444.34元、诉讼费40元,共计1484.34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党万荣向申请执行人党万兰支付了医疗、误工等经济损失1444.34元及诉讼费40元,共计1484.34元,并交纳了案件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收到上述款项后,向法院出具了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柞民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恢林审判员:金小清审判员:兰国华
书记员:霍国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