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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柞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熊兴平、殷绪萍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执行裁定书

(2013)柞行执字第000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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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柞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晓波,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仕科,柞水县蔡玉窑人民政府干部。被执行人熊兴平,男,生于1977年9月27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殷绪萍,女,生于1984年4月23日,汉族,农民,熊兴平之妻。

本院在执行柞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熊兴平、殷绪萍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中,被执行人熊兴平、殷绪萍应交纳社会抚养费35880元、执行费438元。执行中,双方经协商,二被执行人现已交纳7438元(含执行费在内),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并出具了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柞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2)柞计征字第0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恢林审判员:金小清审判员:兰国华

书记员:郭吉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