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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柞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传民、陈大翠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执行裁定书

(2013)柞行执字第000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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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柞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晓波,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仕科,柞水县蔡玉窑镇人民政府干部。被执行人陈传民,男,生于1974年3月7日,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陈大翠,女,生于1974年11月23日,汉族,村民,系陈传民之妻。

本院在执行柞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传民、陈大翠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中,被执行人陈传民、陈大翠应交纳社会抚养费43068.00元、执行费546.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交纳了社会抚养费8000.00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同意免交,且出具了结案证明,并交纳了执行费546.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柞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2)柞计征字第00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恢林审判员:兰国华审判员:金小清

书记员:霍国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