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柞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某,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柞水县,汉族,不识字,农民。2012年3月1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柞检刑诉字(2013)第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亦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某某父亲丁显文生前持有一支土枪,1984年丁显文去世后,被告人丁某某即将该支土枪藏匿于家中,后一直非法持有,未依法上缴。2012年3月14日经群众举报,柞水县公安局民警到被告人丁某某家中检查,其妻许桂连带领民警将该支土枪起获。经鉴定,该枪为自制式土枪,具备杀伤力,符合管制枪支的条件。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1、报案笔录证明,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的情况。2、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及土枪照片证明,被告人丁某某藏匿枪支地点的现场状况、民警查获枪支经过及土枪的外形等情况。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将查获的土枪予以扣押。4、枪支、弹药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经鉴定涉案土枪属管制枪支及该鉴定结论已通知被告人丁某某的事实。5、证人许桂连证明,该土枪系其公公丁显文生前留下来的,放在家中十来年了,原来一直放在家中堂屋背后,后来她把这支土枪拿到其房屋山花墙外山坡上放着。在2012年3月14日民警来其家检查时,她带着民警去把土枪找到。6、收条一张证明,该支土枪已上缴柞水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7、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丁某某的身份情况。8、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惩处,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丁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丁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惠春审判员:陈忠锋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贾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