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阮绪凤,女,生于1960年12月3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被执行人余绪江,男,生于1975年6月20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本院在执行阮绪凤与余绪江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余绪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阮绪风赔偿款3047.44元、承担执行费50元,共计3097.44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余绪江在限定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余绪江在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岭信用社有存款若干元。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余绪江在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岭信用社存款3097.44元。申请执行人阮绪凤领取了赔偿款3047.44元,并出具了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商中民一终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恢林审判员:金小清审判员:兰国华
书记员:郭吉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