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男,汉族,大专文化。2011年11月3日因犯受贿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月11日被本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13年1月11日被本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13年12月30日,柞水县公安局以(2013)柞政公监字第21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以罪犯刘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届满,患高血压三级(极高危)经治疗病情未见明显好转,继续收监有生命危险为由,建议对罪犯刘某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刘某患高血压三级(极高危),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刘某暂予监外执行至201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