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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孟子然、金银、龙颖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2014)南执字第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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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孟子然、金银、龙颖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吉长国立证字第688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龙颖购买的,由吉林锦东住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松江中路,现定名:翠江锦苑**楼,建筑面积:141.01平方米,房屋代码:162093Ⅰ202080717294,具体地址为:162093Ⅰ20208幢0717294室,合同备案号:100124720100727070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志刚

书记员::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