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孟子然、金银、龙颖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吉长国立证字第688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龙颖购买的,由吉林锦东住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松江中路,现定名:翠江锦苑**楼,建筑面积:141.01平方米,房屋代码:162093Ⅰ202080717294,具体地址为:162093Ⅰ20208幢0717294室,合同备案号:100124720100727070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志刚
书记员::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