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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苏静与杨义家庭纠纷、继承民事裁定书

(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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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苏静被执行人杨义

上列当事人因家庭纠纷、继承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3)南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杨义银行存款人民币7766.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中明审判员:王晓玫审判员:黄志刚

书记员:金宇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