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苏静被执行人杨义
上列当事人因家庭纠纷、继承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3)南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杨义银行存款人民币7766.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中明审判员:王晓玫审判员:黄志刚
书记员:金宇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