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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戎涛刑事裁定书

(2014)合刑执字第01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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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戎涛,男,生于1985年12月11日,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2日以(2007)蚌山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戎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2003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未执行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九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1年9月经我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戎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8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三、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戎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月至2013年10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四、处理意见和理由

本院认为,罪犯戎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戎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