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云龙,男,生于1976年10月28日,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5日以(2008)涡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云龙犯盗窃罪、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案经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8)亳刑终字第02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王云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8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云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4月至2013年10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云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云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