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德远,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亳州市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改造。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4日以(2004)亳刑初字第07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德远犯盗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9年1月16日、2011年6月16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年。
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王德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8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德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7月至2013年4月共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德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德远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7月2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潘常青审判员:杨以林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