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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德远刑事裁定书

(2014)合刑执字第01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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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德远,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亳州市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改造。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4日以(2004)亳刑初字第07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德远犯盗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9年1月16日、2011年6月16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年。

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王德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8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德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7月至2013年4月共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德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德远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7月2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潘常青审判员:杨以林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