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梁宗红,男,生于1972年8月18日,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2日以(2003)阜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宗红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1年2月5日、2010年10月24日经我院两次裁定,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梁宗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8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宗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月至2013年3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梁宗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梁宗红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