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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柳德明、柳金艺与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渝北法行初字第00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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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柳德明,男,汉族,1973年3月2日出生。原告柳金艺,女,汉族,1996年4月19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柳德明,男,汉族,1973年3月2日出生。被告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金山大厦。第三人重庆华博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剑龙路** 负责人齐东。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丽,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柳德明、柳金艺诉被告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月9日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柳德明、柳金艺于2014年1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柳德明、柳金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德明、柳金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邓斌人民陪审员:朱锡林人民陪审员:陈协蓉

书记员:冯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