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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何华成与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万法行初字第00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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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何华成,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孙家镇。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法定代表人陈知尧,局长。第三人刘小红,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委托代理人罗本洪,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原告何华成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一案,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给原告与刘小红办理的结婚登记。查明,被告于2000年11月21日办理了原告何华成与第三人刘小红的结婚登记。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被告于2000年11月21日给原告与第三人办理了结婚登记,而在2014年7月17日提起诉讼,超过最长5年起诉期限,应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综上,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何华成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亚飞人民陪审员:李建辉人民陪审员:王万琼

书记员:刘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