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吉林弘大精密带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闵华、赵亚杰、吴晔林、李美兰。被执行人:吉林弘大精密带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异议人吉林弘大精密带钢有限公司申请异议申请执行人闵华、赵亚杰、吴晔林、李美兰与被执行人吉林弘大精密带钢有限公司异议一案,异议人于2014年1月7日向我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吉林弘大精密带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大鹏
书记员::王宏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