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书宁。委托代理人刘某,系唐书宁之夫。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原告唐书宁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西兆余村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2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书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其余退还原告。
审判长:刘延钰人民陪审员:王平安代理审判员:王华
书记员:白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