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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蔡丽平、李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4)鼎执行字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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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蔡丽平,女,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经营童装店,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李冰,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万都担保有限公司股东,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杨建生,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福鼎公共交通公司职工,住福建省福鼎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鼎民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冰有坐落于福鼎市桐山中山北路315、317、283、285、331、333号和福鼎市华福安居大厦内接店面H9号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李冰所有的坐落于福鼎市桐山中山北路283、2号房地产[土地证号:鼎国用(2009)第532-9**]。查封被执行人李冰所有的坐落于福鼎市桐山中山北路315、3号房地产[土土地证号:鼎国用(2009)第532-1号。查封被执行人李冰所有的坐落于福鼎市桐山中山北路331号房地产[土土地证号:鼎国用(2009)第532-2号。查封被执行人李冰所有的坐落于福鼎市桐山中山北路333号房地产[土土地证号:鼎国用(2009)第532-7号。查封被执行人李冰所有的坐落于华福安居大厦内接店面H9号店面[土土地证号:鼎国用(2002)第1327-4**。六、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七、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冬冬审判员:张利群代理审判员:缪霄晖

书记员:林双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