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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家明、余坦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4)鼎执行字第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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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家明,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余坦进,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被执行人许小红,女,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

1、冻结被执行人余坦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边贸支行的账户(账号:4380、户名:余坦进)内存款人民币46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2、冻结被执行人许小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的账户(账号:6277、户名:许小红)内存款人民币46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游绍平审判员:张利群代理审判员:缪霄晖

书记员:朱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