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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何则深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2014)狮非执字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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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邱永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何则深,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

原石狮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其作出狮人口征决(2013)01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狮执审字第197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被执行人何则深应将拖欠的社会抚养费70970元交至本院行政庭。被执行人何则深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上述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2013年10月16日,原石狮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并入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其职责划入由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何则深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2013年10月16日,原石狮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并入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其职权由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使,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人没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何则深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狮非执字第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龚寿庆审判员:王振胜代理审判员:曾怡明

书记员:许自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