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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二审 · 2014

上诉人刘天龙因治安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4)郴行赔终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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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赔偿二审程序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刘天龙。被上诉人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桔井路**。法定代表人李弼清,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田伟。委托代理人肖峰,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天龙因治安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3)郴苏行赔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天龙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天龙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永文审判员:姜小微代理审判员:邓群

书记员:邝玲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