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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阳艳芬不服洞口县罗溪瑶族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理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洞行初字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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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阳艳芬,女,1975年8月11日出生,瑶族,农民。被告洞口县罗溪瑶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洞口县罗溪瑶族乡罗溪村。法定代表人袁玉辉,男,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周玉富,湖南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阳艳芬不服被告洞口县罗溪瑶族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理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阳艳芬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组织原、被告庭外协调,已达成由被告洞口县罗溪瑶族乡人民政府从龙溪水电站今后的改制资金中拿出人民币380000元补偿给原告阳艳芬等43名原在职职工的协议,使纠纷已得到妥善解决。现原告阳艳芬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艳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匡宗云审判员:杨中德人民陪审员:付敏慧

书记员:唐静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