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攸县渌田镇渌田村公路组、攸县渌田镇渌田村新街组、攸县渌田镇渌田村立新组、攸县渌田镇渌田村公龙组、攸县渌田镇渌田村高岭组与被告攸县人民政府其他土地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审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行政 · 一审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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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攸县渌田镇渌田村公路组、攸县渌田镇渌田村新街组、攸县渌田镇渌田村立新组、攸县渌田镇渌田村公龙组、攸县渌田镇渌田村高岭组与被告攸县人民政府其他土地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